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上權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00號異議人 魏智香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地上權租金事件,對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駁回再抗告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8年6月26日、同年7月25日108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均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第2審法院所為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即係準用第2審程序之規定。又「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同法第486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雖聲明異議,視為已提起抗告,是依前述規定,自應將前揭民國108年6月26日、同年7月25日本院108年度抗字第100號裁定撤銷,移由最高法院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李立傑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