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5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0546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尹禹皓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提出補正狀,仍未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