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7號抗告人 許桂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洪木松 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抗告程序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雖誤用「祈自撤錯判…狀」,依前開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又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4項規定: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法院准許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之裁定,自在不得抗告之列。本件抗告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26號離婚等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1日、8月27日、9月17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裁定准許,依上說明,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李立傑法官王重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