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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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勞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31號上訴人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鈞閔 被上訴人 陳蕙琪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下午四點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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