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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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金上訴字第1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上訴字第1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錦惠 原審選任辯護人 蕭隆泉 律師
米承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103年度金訴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