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金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錦惠選任辯護人蕭隆泉律師
陳柏宏律師(104年12月31日具狀解除委任) 米承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841、10144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續字第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錦惠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江錦惠曾任職於臺中地區農會,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貸、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或其他報酬,竟基於向多數人收受存款、投資款而經營銀行業務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4年6月間起至10
2年9月間止,以借貸、投資債券或其需農會業績等名義,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年利率12%利息為手段,先後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3,927萬元之款項,而實際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嗣因江錦惠先後有無法返還本金及支付約定利息之情事,遭 廖蜜麗 、方 稚樺羅淑菀江育文 等人提出詐欺告訴(廖蜜麗、 方稚樺 告訴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羅淑菀委由夫 何西洲熊賢祺 律師、 於格 律師、 楊佳璋 律師告訴暨江育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理由及論罪科刑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約定利息,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伊沒有吸金行為,純粹是朋友間私人借貸關係,伊有的有約定利息,有的沒有,有約定利息部分是因為伊要感謝朋友幫忙云云。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案審理過程中,大部分證人之證述均與被告陳述相同,確實被告是以週轉應急的理由去跟證人調借資金,該部分沒有約定任何的利息,即與銀行法之構成要件不符;至於有約定利息的部分,被告係約定每100萬元一個月
1萬元的利息,換算年利率為12%,並非銀行法構成要件之顯不相當,目前銀行利息低劣,需要資金者,如有約定利息,衡情均容易超過銀行的定存利息,否則一般人何必在把他們的資金出借給非銀行,故顯不相當不應以銀行定存的利率為標準;另本案被告收受存款並支付利息之人數,經整理後約十幾人,概念上雖屬於條文所指之多數人,但是事實上尚未影響到所謂金融秩序,故非屬銀行法管制的範圍云云。
二、經查:
(一)附表一編號2至5、7至14所示部分:被告有向如附表一編號2至5、7至14所示之人收取如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且約定並給付利息為年利率12%之事實,為被告所是認(見本院卷四第126頁反面至第129頁),核與證人羅淑菀、江育文、 賴秀鳳賴林瓊瑜林理芸蕭富才 、廖蜜麗、 羅淳儀 等人之證述相符(頁碼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並有被告之台中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提出之匯款通知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詳細證據名稱及頁碼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此部分之事實,自堪信為真。
(二)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
1、起訴書雖記載被害人方稚樺於94年6月3日交付被告10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1),並於94年9月13日交付被告
580萬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並經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起訴書附表編號1、2部分之給款方式係方稚樺將台中地區農會帳戶存摺、印章等交予被告,被告取得上開證件、存摺、印章後,即以方稚樺名義向台中地區農會申辦房屋抵押貸款,待款項撥款後,即由被告自行將貸款
100萬元、580萬元提領使用,方稚樺從未取得貸款款項(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
2、惟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意旨參照)。訊之證人方稚樺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94年9月16日、94年5月30日分別申辦貸款580萬及100萬元均係由被告直接領走,並約定給付伊年息12%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背面、第85頁至同頁背面),然稽之證人方稚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問:本院卷三第39頁授信申請書上面的借款人 方薇淳 是否妳本人?)是。」、「(問:本院卷三第39頁授信申請書上面的借款人欄位方薇淳是否妳本人的親自簽名?)是。」、「(問:第40頁授信申請書借款人姓名欄方薇淳,是否妳親自簽名的)是。」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0頁反面至第91頁),足見證人方稚樺於94年9月16日、94年5月30日分別申辦貸款580萬及
100萬元之授信申請書之借款人欄均係由證人方稚樺所填載,再參諸證人方稚樺之台中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於94年6月3日貸款撥款100萬元後,旋於同日以匯付方式將帳戶內之102萬匯入證人方稚樺之日盛銀行帳戶內;另於94年9月16日貸款撥款580萬元後,旋於同日以匯付方式將帳戶內之2,846,159元、606,963元匯入證人方稚樺之日盛銀行帳戶內,此有證人方稚樺之台中地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取款憑條、台中市農會跨行匯款委託書等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三第41至44頁、第49頁),則上開款項均係貸款後即匯入證人方稚樺之日盛銀行帳戶,核與證人方稚樺證稱貸款款項匯入其農會帳戶後均直接由被告提領之情形不符,證人方稚樺此部分證述非無瑕疵,自無從遽信。
3、又被告供稱:方稚樺經營餐廳營收陸陸續續會交給伊,伊有記載在帳簿上,方稚樺存在伊那邊共540萬元,伊沒有直接將貸款100萬及580萬元拿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
8至109頁)。被告之選任辯護人並具狀稱:被告陸續向方稚樺借款,總額約540萬元,借款利息為年利率12%,被告並陸續已還款(見本院卷三第114頁),再觀諸被告提出之帳本亦有「97年7月前餘(5,400,000-3,779,691=1,620,309)」之記載(見卷附被告提出之帳本第58頁),辯護人復於本院審理時說明3,779,691元係指被告幫方稚樺結算後多幫方稚樺夫妻支出之費用,5,400,000為被告陸續向方稚樺借款之總額(見本院卷四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是被告前揭所稱向方稚樺收取之存款總額為540萬元一節,尚非無據,堪以採信,檢察官亦當庭更正此部分之金額為540萬元(見本院卷四第75頁反面),是被告有向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人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金額之款項,且約定並給付利息為年利率12%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沒有跟 謝東佑 約定利息,只是當時感謝謝東佑幫伊做業績,伊有給實物方式讓謝東佑獲利,只是忘記換算利率為多少云云(見本院卷四第127頁至128頁反面)。惟證人謝東佑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被告如何跟你說?)說利率比較高一點,因為是農會所以有政府的保證,一開始是說這是放在合作金庫的,因為他們的農會績效不錯,所以會多幾%出來,所以放在農會會比放在銀行的利率還高。」、「(問:你剛剛有提到被告有提到錢放在她那邊利率會比較高,比較有保障之類的,你們當時談到的利率,被告是願意付給你多少,如何計算利率?)那時候說是12%」、「(問:利息是約定每個月可以拿多少,50萬元每個月可以拿多少?)6000元。」、「(問:按照你跟她的約定是你把錢放在她那邊,用借貸的名義,她會付你年利率12%的利息,是否如此?)對。」、「(問:這一筆錢你付給她之後,你有無收過她付給你的利息?)都用東西給我。」、「(問:東西還是有等價的價值,你們彼此之間會約定好,她有無付給你利息?)她以等值的東西給我。」、「(問:這個收益聽起來的確是比一般銀行高滿多的,的確是不錯,你有無介紹給你的親朋好友以同樣的方式把錢放在被告那邊?)有介紹朋友。」、「(問:你介紹的這位朋友叫做什麼名字?)林理芸。」、「(問:就你所知林理芸借錢給被告,是否也是收取12%的利息?)應該是,因為她有來問過我有無拿到這樣的收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9至72頁)。是依據證人謝東佑證述內容,被告邀約其將款項存在農會,並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2%,而證人謝東佑因有向被告進貨之需求,故由被告直接以實物抵扣之方式給付利息,此尚與常情無悖,被告並陳稱當時確實有約定利息,後來以實物去抵扣(見本院卷三第74頁)。而以證人謝東佑本金50萬元,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2%之情形下,每月利息固應為5000元,惟因證人謝東佑取得利息方式為實物扣抵,故在金額換算上自可能有記憶模糊之處。再徵諸證人謝東佑於借款與被告後,有介紹其友人林理芸此一投資方式,而林理芸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謝東佑介紹伊將款項投資被告,可獲得年利率12%之利息,被告亦係與伊約定年利率12%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頁反面、第34頁),苟非被告與謝東佑係約定存款年利率為12%,謝東佑豈會介紹林理芸有此一年息12%之投資方案?益徵被告向謝東佑收取存款,所約定利息為年利率12%無訛。
(四)被告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收受存款之原因:被告雖辯稱本案係私人借貸關係,惟證人羅淑菀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說農會有債券,要用被告名義買,因為被告是資深員工,被告有拿4張債券正本給伊看,伊係投資買債券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2頁反面至第85頁);證人賴林瓊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1年3月7日去伊家找伊,說農會要投資合作金庫的債券需要資金,叫伊等給他投資,也拿了一張債券給伊看,伊等想說農會是很穩健的機構,就給他投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3頁反面至第
114頁);證人羅淳儀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說農會有債券,伊可以投資,由被告去購買債券,年利率為12%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80頁);證人廖蜜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說其在農會上班,要投資合作金庫債券,用被告名義才有比較高的利息,被告有拿債券給伊等看過,被告說到期時就會還錢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5頁反面至第20
9頁),稽之上開證人證述,被告確有以投資合作金庫債券為由,分別向證人羅淑菀、賴林瓊瑜、羅淳儀、廖蜜麗等人邀集資金,並約定高額利息,而上開證人與被告並無親屬關係,亦非特別親近之友人,自難認其等間有何私人情誼會動輒出借上百萬元予被告,被告辯稱此部分係私人借款云云,顯難採信。至附表一所示其他被害人係因被告提供年利率12%之高額利息,而將存款交給被告等情,亦據證人江育文、賴秀鳳、謝東佑、林理芸、蕭富才等人證述在卷(頁碼見附表一「證據出處欄」),被告亦自陳確有收取款項並約定年利率12%之利息,此部分亦屬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之情形,依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如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仍以收受存款論。
(五)被告所承諾並給付之利息,與本金顯不相當:
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其立法原意係鑒於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主體,所以能蔓延滋長,仍在於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而此自當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並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2、被告承諾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利息數額為12%,業經本院審認如前,本件收受投資款之時間為94年6月間起至
102年9月間,被告承諾給付方稚樺等14人之利息利率,約為將上開款項存放於一般銀行之定存利率之數倍(參考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個別金融機構牌告存放款利率表及郵政儲匯局一年定存利率表,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第
311至315頁)。此相較於當時一般銀行之存款利率,自顯有「特殊之超額」,而屬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之情形,允無疑義。況且,違反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之非銀行經營存款業務規定,應構成同法第125條第
1項之罪,其處罰對象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存款」之人,並非「放款之人」,自應以當時通常銀行之存款利率相比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銀行法第125條處罰規定係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人或公司法人之蔓延滋長,側重於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與刑法重利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尚有不同,衡量多年來世界各國之社會經濟及社會實況,各國中央銀行等金融主管機關多採行寬鬆貨幣政策,頻頻降息,使得市場游資氾濫,只需高於金融機構定期存款之利率,即極易吸引資金,此情廣為報章披露,係眾所周知之事實,是以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應參酌當時一般銀行等金融機構關於存款利率之水準,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蔓延滋長,以為判定;而民間借貸行為,著重於借貸雙方、限於少數人間之信任關係,尤以借貸利率因有無擔保及個人信用狀況不同,致個案利率水準均有差異,且多是因借款金額較小,以致平均處理成本較高,或是因為信用條件較差、風險成本較高,而未能獲得正式金融體系融通;換言之,這些借款者若非付出足以彌補處理成本與風險成本之較高利率,不可能吸引任何資金供給者予以融通,因此「民間利率」較高,本屬正常現象,是一般私人間之借貸利率所應對比者,係金融機構或民間合法當鋪業者之放款利率,與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或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之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行為,因係大量吸收資金,應以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做比較者,自有本質上之差異,迥然有別,當不能與一般「民間借貸」債務之利息相較,作為認定是否有前揭「特殊超額」情形之依據。且銀行法第125條處罰規定,側重於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與刑法重利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究有不同。其利率應以銀行存款利率,作為比較之基準,否則銀行法相關規範,勢必形同具文(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350號、第
607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依上所述,被告不得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竟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向多數人招攬存款,並約定投資人可獲得高報酬之利息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方稚樺等14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即利息之所為,係非銀行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銀行收受存款業務,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第1項規定,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本案被告自94年6月間起至102年9月間止,先後多次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均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論以一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續字第32
7號移送併辦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57頁),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自應由本院併予審判,附此說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顯已影響主管機關對於金融秩序之管理,並斟酌本案共收受投資款及存款高達3,927萬元,雖已返還部分被害人之存款,惟尚有大部分款項未能償還,造成被害人方稚樺等14人損失非微;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暨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主文所示之刑。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
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不再適用銀行法有關沒收、追繳之規定,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予以沒收,先予敘明。再按,所謂「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故行為人於實行犯罪行為過程中所收取之他人財物,如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仍須返還者,即非本條項後段所謂之犯罪所得。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此部分犯罪始有銀行法第125條第
1項後段適用之可能(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68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收受存款論所收取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江錦惠另以借貸、投資債券或其需農會業績等名義,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年利率12%利息為手段,先後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而實際經營收受存款之業務。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定被告此部分違反銀行法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交易明細顯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亦有將款項匯入被告帳戶等情為憑。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涉犯違反銀行法之犯行,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部分均未約定利息,大部分均係單純借款,有些是向伊購買農會產品的貨款,亦有伊得標會款之部分等語。
四、經查:
(一)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確有將如附表二「金額欄」所示款項匯入被告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內,有上開帳戶交易明細在卷足憑(卷證頁碼詳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載),此部分復為被告所是認,自堪信為真。
(二)附表二所示之人所為證述:
1、附表二編號1、2 林金田林世亮 部分:證人林金田經本院於104年12月22日、105年3月1日傳喚未到,於105年6月23日、同年月27日經本院書記官電話聯絡時,則表示:伊因車禍無法出庭,借給被告之款項都沒有收取利息,林世亮為伊兒子,林世亮部分是伊用林世亮名義匯款借給被告,該部分也沒有收取利息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89、103頁)。
2、附表二編號3 蔡志明 部分:證人蔡志明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起訴書附表編號13,99年8月2日你是否有匯26萬元8400元給被告?)匯多少錢忘了,但是有匯錢。」、「(問:這筆錢是因何原因匯給她?)因為被告沒有嫁,我丈母娘是她養,她說需要資金,我就匯錢跟把貨款先付給她。」、「(問:她跟你借錢時有無跟你約定利息?)沒有,怎麼可能跟大姨子要利息,這人情關係,我丈母娘又是她在養,怎麼好收利息,能借她我就借給她,借她周轉而已,我也不好意思說利息。」、「(問:起訴書附表編號15,是因何原因匯款27萬7900元給被告?)那時候是借她25萬元,2萬7900元是貨款。」、「(問:什麼樣的貨款?)農會的米、油、農產品,我都有幫她賣,我在店面就隨便賣掉給客戶」、「(問:起訴書附表編號19,是因何原因匯款13萬9000元給被告?)她跟我借13萬元,9000元是貨款。」、「(問:起訴書附表編號20,是因何原因匯款62萬7800元給被告?)她跟我借60萬元,2萬7800元是貨款。」、「(問:起訴書附表編號21,是因何原因匯款69萬3600元給被告?)她跟我借69萬元,3600元是貨款。」、「(問:起訴書附表編號24,是因何原因匯款53萬5900元給被告?)她跟我借53萬元,5900元是貨款。」、「(問:起訴書附表編號25,是因何原因匯款40萬元給被告?)這40萬都是借款的,總共我借給她285萬元,後來年底12月30日又借了6萬5000元,所以那一年就借她291萬5000元。」、「(問:這些被告為何要陸續在這麼短時間向你借這麼多錢?)因為她說她生意周轉需要用到錢,一直拜託我,我老婆一直求我,我就匯給她。」、「(問:有無付你一些補償性的利息?)沒有補償利息,我都沒有跟她拿利息,從她跟我借錢我就沒有跟她提過利息的事情,所以我不會跟她拿利息錢。」、「(問:你的意思是你不會再提起這件事,還是當初根本就沒有講到利息?還是當初有講,而你今天不想再提起?)她都沒有跟我說過要付利息錢,我也沒有跟她說過,都沒有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8至202頁)。是依據證人蔡志明所述,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金額之款項(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15、19、20、21、
24、25所示之款項),均係被告向其借款或是其向被告購買農會貨品之款項,而被告向其借款部分均未曾約定利息。
3、附表二編號4 蔡桂月 部分:證人蔡桂月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 周阿銀 當時為何會介紹被告給妳認識?)因為我跟周阿銀是同事,我有在招互助會,我是會首,周阿銀他說要幫我介紹被告來跟我的會。」、「(問:跟會的情形妳可否自己陳述?)我記得好像是97年我是做會首,我有找好像是26位,她是其中一位,周阿銀是其中一位,我跟會,我們的會是一個月標一次,被告是第二次她就標走了,標走了以後,她每個月都開票給我,都沒有失誤,到我會完,我就沒有什麼在跟她聯絡,她的會錢都是周阿銀拿來公司給我的,她第二次標會標完,她到我家拿標到的錢回去,再來我就沒有遇到她了。」、「(問:大約多少錢是否記得?)好像50萬元,因為我一個會是2萬元,我不曉得我是25會還是26會,忘記了,她第二會標走,她就來我家拿錢拿走了,我也沒有跟她很熟。」、「(問:除了妳剛剛說被告從97年有參加妳的互助會之外,妳與被告有無任何金錢往來?)沒有。」、「(問:為何妳在99年8月13日按照帳務資料,妳匯了一筆48萬4250元給被告在文心路郵局的帳戶?)我只跟她見過兩、三次面而已,還是我會錢是用匯的,我忘記了,因為太久了。我就只有跟她這個錢,有跟她拿到錢的關係而已。」、「(問:所以妳這筆錢是什麼用途?)這個錢不然就是我的會錢是匯給她,我就記得是她去我家拿的,就只有有跟她交到這個錢而已。」、「(問:這筆錢到底是什麼,是否明確說明?)我就真的忘記了,她只有跟我拿到她標到會的這個會錢而已,其他我都沒有跟她有金錢往來,她每次都是開票給我。因為這個會太久了,我確實忘記我是什麼時候開會,我知道說她那個會錢是第二會就標了,標了我就全部給她了,我只記得她是去我家拿的,不知道她是去我家拿,還是我匯給她,我跟她只是這個錢就是有交給她一次錢這樣而已。」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1頁至第55頁反面)。依據證人蔡桂月所為證述,其與被告金錢往來關係僅有一次合會,其為會首,被告在標到會錢後,其有拿錢給被告,不確定是匯款還是現金,其與被告沒有其他金錢往來關係,核與被告所辯該次款項是會錢一情相符(見本院卷一第76頁),足見證人蔡桂月之匯款為被告得標之會錢。
4、附表二編號5、6 陳德聰林美玲 部分:證人陳德聰、林美玲經本院於105年6月7日傳喚均未到,而證人林美玲於105年6月21日於電話中向本院陳報:
伊借錢給被告並沒有收取利息,當初是跟被告說每月攤還本,儘量還,伊先生陳德聰的部分是伊去處理的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85頁)。
5、附表二編號7 鍾偉綾 部分:證人鍾偉綾經本院於105年3月22日傳喚未到,然證人鍾偉綾於105年6月21日於電話中向本院陳報:伊跟被告是很好的朋友,需要幫忙的時候會互相借貸,都沒有算利息,伊有困難的時候會跟被告借一下,被告會借伊,沒有算利息,所以伊借給被告也沒有算利息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86頁)。
6、附表二編8、9、10 何治王聖傑王郁婷 部分:證人何治、王聖傑、王郁婷經本院於105年6月28日傳喚均未到,而證人何治於105年6月16日於電話中向本院陳報:借給被告之款項都沒有約定利息,就是同事間週轉而已,王聖傑、王郁婷的借款也是伊處理,該部分也沒有利息的問題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83之1頁)。
7、附表二編號11 黃玲美 部分:證人黃玲美經本院於105年3月22日傳喚未到,然證人黃玲美於105年6月13日具狀表示:和被告的借款之間沒有額外收取利息,純粹是好朋友之間的借款和還款等語,有黃玲美傳真本院之陳報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83頁)。
8、附表二編號12 謝桂玉 部分:證人謝桂玉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根據江錦惠文心郵局帳戶,你在100年1月3日有匯了200萬給江錦惠,這一筆你記得嗎?)這是那時辦公司借款的錢。」、「那個就是我妹妹要辦公司拿我媽媽的房子去抵押,然後就是跟她借錢,用房子去抵押要那筆錢。」、「(問:你妹妹當初是向誰貸款,是台中地區農會嗎?)我問過我妹妹,她是講說是自己的阿姨就把東西拿給她,請她去辦,因為中間辦貸款的程序我都不在,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們是怎麼處理的。」、「(問:所以你也無法確定 謝淑珍 透過江錦惠辦到底是不是向台中地區農會辦?)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她那時在台北不方便,因為帳戶是開在台中,那就請我幫她去匯款,要轉錢就請我幫她去匯款,那時只有匯利息錢,這200萬其實我也忘記了,應該是說可能是貸款下來,因為她讓我們先成立公司,成立公司要先付股本,有可能是股本她先給我妹妹,之後她說貸款錢下來之後公司成立之後再把錢匯還給她,因為中間只有這樣去轉錢而已,剩下的我就不是很清楚。」、「(問:所以依照你的印象你妹妹當初要開公司需要資本額匯入帳戶,才能夠合法設立公司,這是公司法的規定,你妹妹沒有資金,所以被告先借200萬元左右給她,這是你剛剛的陳述?)對。
」、「(問:被告先借200萬元左右的錢給謝淑珍,讓她匯入公司帳戶完成公司設立程序,然後200萬元領出來還給被告?)對。」、「(問:所以你只是在剛剛提示的這一筆200萬的金流,你單純只是聽謝淑珍的指示幫她的忙匯給被告?)對。」、「(問:你是否記得當初謝淑珍請你把200萬匯給被告時,是告訴你什麼原因?)那時會有資金這樣都是因為要成立公司要股本,因為股本是幾號之前就要進去,被告可能是先匯給她,公司成立完之後再把錢匯還給她這樣。」、「(問:你確定你個人沒有投資錢或存錢或是借錢給被告?)我個人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頁反面至第10頁)。依據證人謝桂玉所為證述,其之所以匯款200萬元給被告,係因其妹妹設立公司要辦貸款,被告幫忙辦貸款後,其代妹妹將借款匯還被告。
9、附表二編號13 鄒松鶴 部分:證人鄒松鶴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8月11日有一筆77萬元是你匯的嗎?〈提示103偵字7841號卷第142頁以下被告臺中文心路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是。」、「(問:這一筆為何會匯給被告?)她跟我借錢。」、「(問:起訴書附表編號編號32,100年8月12日匯
100萬元給被告,是你匯的嗎?)對。」、「(問:這筆錢為何匯給被告?)也是她跟我借。」、「(問:起訴書附表編號33,8月16日又匯一筆119萬4500元,這一筆是你匯的嗎?)是。」、「(問:起訴書附表編號34,100年8月17日這99萬5000元是否你匯給她的?)是。」、「(問:起訴書附表編號56,101年11月2日有一個100萬元,這是你匯的嗎?)應該是。」、「(問:這筆錢是被告用什麼理由跟你借?)她不夠,需要我急救。」、「(問:起訴書附表編號61,30萬元這一筆是你匯給江錦惠的嗎?)是。」、「(問:…這一筆你為何會匯給被告?)這一筆當初是要給我丈母娘跟大姊江錦惠。」、「(問:給他們的什麼錢?)是一個回饋。」、「(問:當時你在借這幾筆款項給被告的時候,你們雙方有無約定要支付多少利息?)沒有,我自己的錢我不會跟她要利息,如果說銀行部分有時我如果承擔不了,那本金利息你要幫我付,那我大姊也答應。」、「(問:除此之外有無你錢借給她,她答應每個月付你幾%的利息?)沒有,我們也不敢跟她要。」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頁反面至第22頁)。依據證人鄒松鶴上開證述內容,起訴書附表編號31、32、33、
34、56所示之款項係其借給被告應急使用,沒有約定利息,起訴書附表編號61所示之款項係其回饋被告跟丈母娘之費用。
10、附表二編號14 江足滿 部分:證人江足滿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按照妳所述,與被告無金錢往來,妳有沒有匯錢給妳姐姐過)就是一直到事情發生的那個階段,然後她跟我開口說她很困難,然後我就開始籌錢給她。」、「(問:可否具體說明,你所謂的事情發生了,是發生何事,所以妳才開始去籌錢給被告?)就是她缺錢,然後跟我們講,就是在這樣的一個短時間內跟我們講說她很缺錢,這個跟以前的經驗完全都是不一樣的。」、「(問:那個時候被告發生何事是否知道?)原則上我就是知道她缺錢,然後我問她很多遍,她都不願意告訴我。」、「(問:妳是否在100年9月23日匯了197萬5980元給被告?)我覺得就是根據那個匯款的記錄是真實的。」、「(問:另外一筆是102年8月29日匯了3萬元,根據目前證據的資料就是這兩筆,請妳確認這兩筆是為何事而匯款?)前面就是借她的。」、「(問:102年8月29日距離隔了一段時間,又匯了3萬元給被告,這3萬元是什麼?)那個3萬元就是,因為平常我給我媽的生活費都是親自給,那3萬元就是我就覺得說他們可能生活很困難,然後我就是匯了3萬元給她們。」、「(問:根據妳剛才陳述100年間這三筆總共197萬5980元,這三筆是妳借給被告江錦惠應急的,是否如此?)是。
」、「(問:102年間的3萬元是否是類似贈與?)對。
」、「(問:就借款的部分,妳借給被告江錦惠,妳有無向她收取利息?)沒有。」、「(問:沒有的原因是否是因為妳們是姊妹?)對,我是覺得說就是純幫助。」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1至65頁)是依據證人江足滿所述,被告為其大姊,被告因為有急用向其借款,其共借給被告197萬5980元,另外其匯款3萬元給被告部分是給被告及其母親的生活費用,其純粹是幫助被告,沒有與被告約定利息。
11、附表二編號15、16廖 陳美智子廖素貞 部分:證人廖素貞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妳媽媽是哪一位?) 廖陳美智 子。」、「(問:妳跟她有何種金錢往來?)就是她說要周轉,叫我借她錢,她向我借錢。」、「(問:借過幾次?)兩次,一次是我先向我媽媽那邊轉給她借給她,一次是我自己定存解約借給她的。」、「(問:妳說有兩次借款,妳請妳媽媽借給她,是否妳請妳媽媽匯款給她?)我跟我媽媽借,我幫我媽媽匯。」、「(問:所以此次而言,是妳借給被告江錦惠,還是妳媽媽借給被告江錦惠?)都是我的名義借給被告江錦惠,我向我媽媽借,然後我再借給被告江錦惠。」、「(問:此次妳用妳媽媽的帳戶匯給被告江錦惠多少錢?)80萬元。」、「(問:妳自己的那筆99萬7千多元是在妳媽媽那筆之後,還是之前?)之後。」、「(問:被告江錦惠既然在農會上班,她為何還要跟妳借錢?)她來是跟我講說她有錢周轉還是什麼,我說好,我就幫忙她先借給她。」、「(問:在此種情形之下,妳就用妳媽媽的帳戶匯了80萬元給被告,而不是80元,是否如此?)對,我知道,可是之前她媽媽很照顧我們,我們小時候的時候,她媽媽很照顧我們家裡的小孩,所以我說她有困難,所以我先幫忙她。」、「(問:…被告有無說為了要報答妳,或是為了要讓妳放心,付妳一點利息,或是付妳一點讓妳安心的其他的好處?)沒有,我就想說她借三、四個月而已,所以沒有。」、「(問:第一筆呢?)也沒有。」、「(問:為何沒有?)就困難幫忙一下,她媽媽幫過我們,我說幫忙一下。」、「(問:她媽媽幫過妳什麼?)就幫過我們家小時候,我還沒有結婚的時候,我們小時候家裡很窮,她媽媽、爸爸都有幫過我們。」、「對,因為我姑丈小時候常開三輪車常買東西來給我們這些小孩子吃。」、「(問:所以你們是否就只有錢給她之後,沒有約定利息?)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四第9頁至第17頁反面)。依據證人廖素貞所為證述,被告向其借款前後2次,第一次其用其母 廖陳美智子 之帳戶匯款給被告,第二次則以自己之帳戶匯款,被告向其借款係因需錢週轉,其沒有與被告約定利息,因為證人廖素貞小時候曾受到被告家人照顧,故想幫忙被告。
12、附表二編號17 江美惠 部分:證人江美惠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根據被告江錦惠的文心路郵局帳戶,總共妳匯給被告三筆錢,第一筆即100年11月10日匯了50萬元、第二筆即100年11月11日匯了20萬元、第三筆即101年12月26日匯給被告江錦惠40萬元,根據匯款記錄是如此,此金額及時間是否正確?)時間我不曉得,金額我知道。」、「(問:在妳要匯款給被告時,你們有無約定妳的錢幫助被告,妳是否可以得到何好處?)沒有,她就是說,妳幫忙我一下,我就是要業績,我幾個月就還給妳了。」、「(問:有無說如此妳可以賺多少的利息?)沒有,這個沒有講到。」、「(問:為何被告沒有與妳具體約定要給妳何好處,妳還願意將錢匯給被告?)因為我們是朋友,被告說意思是說幫她周轉幾個月就還我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12至114頁)。是依據證人江美惠所證述內容,其係借款予被告,並未與被告約定利息。
13、附表二編號18 賴葆謙 部分:證人賴葆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被告跟你借錢的次數是幾次?)一次。」、「(問:為何她當時要跟你借錢,是何原因?)就說她有困難,我這邊如果方便的話,就用借的方式給她。」、「(問:當時被告開口跟你借多少錢?)40萬元。」、「(問:你所說的這一筆40萬元,根據被告的帳戶交易資料,你於101年2月14日有匯款40萬元到被告的文心路郵局帳戶裡面去,是否在這個時間點,金額是否正確?)對,沒錯。」、「(問:有無約定利息?)沒有。」、「(問:你有無跟她說這個錢可能需要一點利息收益或其他的擔保?)沒有,因為被告跟我開口的時候是基於小時候的情誼在,被告母親經常來我家幫忙做肉圓,因為我是單親家庭,我母親一個人要扶養四個小孩,在這一個狀況下,有時候被告之前在農會不管是我母親需要借錢的時候,也會跟她做週轉,被告也會拿米或什麼互相協助的方式,所以被告跟我開口的時候,當下40萬元對我來說是滿巨大的數目沒有錯,以一個在工廠上班的人來說,我想說被告既然有困難,我就想說用借的方式給她。」等語(見本院卷三第76反面至第78頁)。依據證人賴葆謙所為證述,基於被告在其小時候經常幫助其家人之情誼,故將40萬元借給被告應急,沒有約定利息。
14、附表二編號19 趙陳秋子 部分:證人趙陳秋子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被告江錦惠是否有跟妳借過錢?)是被告江錦惠有金錢困難我幫忙她一下而已。」、「(問:妳幫忙被告江錦惠多少錢?)20萬元。」、「(問:是否妳有匯20萬元給被告江錦惠於文心路郵局的帳戶?)是。」、「(問:是否有說哪一方面的困難?)我有問她,她沒有說。」、「(問:若沒有說的話,妳怎麼還敢借她?)我是想說以前我姑姑有幫助我,她現在困難我就先幫她。」、「(問:被告江錦惠沒有付妳利息,是否有付妳其他的好處,比如說壹個月送妳兩包米?)沒有,米我自己買就好了。」、「(問:妳是否就是單純幫忙她去做業績?)是。」等語(見本院卷四第4至8頁)。是依據證人趙陳秋子所證述內容,其係借款20萬元予被告,並未與被告約定利息。
15、附表二編號20 賴世昌 部分:證人賴世昌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跟她除了這種鄰居關係彼此有交流之外,你跟她之間有無什麼金錢往來的關係?)…出社會之後就是有一次她跟我講她有困難,然後想跟我借錢,那我就借給她,從這筆之前都沒有金錢的來往。」、「(問:被告說她有困難,她是如何跟你說?…)沒有講,她就說她最近比較有困難缺錢用,請我借給她。」、「(問:所以你借被告80萬元,你是否都沒有問她為什麼急用,只是因為她說急用,你就借她?)對。」、「(問:可是按照你剛才所述,交情好像也沒有很好,是否如此?)如果是交情的話,從她媽媽跟這個阿姨小時候就一直去我家幫我們做生意,都沒有跟我們拿錢。」、「(問:你的意思是說所以從小就認識,是否如此?)是,然後她跟她媽媽就一直來我家幫我,沒跟我們收錢。」、「(問:根據被告的帳戶資料,你是在102年1月4日匯了80萬元給被告的文心路郵局帳戶,這筆你是否記得?)對。」、「(問:有無跟被告收取利息?)沒有,沒有談那麼多。」、「(問:你是否也沒有跟她說要收利息?)沒有。」等語(見本院卷四第67至71頁)。依據證人賴世昌所為證述,其借款80萬元給被告是因為被告有困難,而被告曾於其小時候對其家人提供幫助,故其單純借款給被告,沒有約定利息。
15、附表二編號21方稚樺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這裡面有筆方稚樺匯款20萬元到你郵局帳戶,這筆是否包含在540萬元裡面?)沒有。那是方稚樺常常會有票或現金有缺的時候打電話給我,請我幫忙,跟我借,我跟她說要把錢還給我,她將那些加總還給我。」、「(問:方稚樺陸續是否將錢放在妳那邊總共540萬元的部分,根據妳之前所述,確實有與方稚樺約定利息,是否如此?)是。」、「(問:這20萬元是否也是他將錢拿給妳,妳可以算利息的部分?)不是,這個只是純粹幫忙他、借他。」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25頁反面至第126頁),是依被告前揭陳述,其承認有陸續收取方稚樺交付之款項,合計約540萬元,該部分確實有約定利息,惟起訴書編號43所載方稚樺匯款20萬元至其帳戶部分,係方稚樺向其借款之還款。又參諸證人方稚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所以就妳個人而言,…,是否總共交給被告680萬元的款項,向她收取年利率12%的利息?)對,我個人部分是。」、「(問:680萬元前後交給被告之後,被告有無依約付妳年利率12%的利息?)付了幾年之後,後來就沒有付了。」、「(問:大概付了幾年?)付到100年,因為我000年生了第一個小孩,她在我懷孕前的時候,付到100年10月份左右。」、「(問:
妳所提到付利息付到100年,是否指被告幫妳去支付原來貸款的利息本金,剩餘的再付給妳,這些方式到100年是否被告就無力再付妳原來貸款的利息?)對。」等語(見本院卷三第88頁)。是依證人方稚樺所為證述,其將款項交給被告,並約定由被告給付年利率12%之利息,惟被告僅付到100年10月左右,即已無力再支付,衡情,存放款項於被告處已無利可圖,甚至可能拿不回來,則證人方稚樺當不會於101年1月3日再將存款20萬元交給被告,堪信被告前揭供稱此筆款項並非證人方稚樺交付之存款等情,尚非全然無稽。是本案尚乏證據證明被告此部分亦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行。
(三)綜上證人所為證述或陳報內容,堪信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匯款給被告之原因,除蔡志明有部分之匯款含有貨款、蔡桂月之匯款係被告得標會錢、謝桂玉之匯款係返還向被告所借之貸款、鄒松鶴、江足滿有部分之匯款為贈與被告之生活費用,其餘部分之匯款均係單純借貸關係,且均無約定利息、報酬,至附表二編號21方稚樺匯款20萬元之部分,尚乏證據證明被告亦有收受該筆存款並約定利息之事實,難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構成要件相當,自不應論以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本應依法為無罪判決之諭知,然因被告此部分之所為,如構成犯罪,與其業據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間,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被害人│起訴書│存款時間或│金額│給款方式│證據出處││││編號│投資時間││││├──┼────┼───┼─────┼─────┼────────────┼─────────────┤│1│方稚樺│1│94年6月間│540萬元│方稚樺將其經營餐廳所得,│1.被告供述(見本院卷三第│││││起至97年7││陸續交給江錦惠,江錦惠並│108至109頁、本院卷四第│││├───┤月前││將款項登記於帳本上│74頁反面至第75頁)││││2││││2.刑事辯護(三)狀(見本院││││││││卷三第114至116頁)││││││││3.被告提出之帳本│├──┼────┼───┼─────┼─────┼────────────┼─────────────┤│2│羅淑菀│3│96.05.29│100萬元│匯入臺中地區農會帳號0001│1.江錦惠台中地區農會帳戶交│││││(起訴書誤││000000000號江錦惠帳戶│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載為96.05.│││7841號卷第199頁)│││││21,業經檢│││2.羅淑菀匯款副通知書(本院│││││察官更正)│││卷二第9頁)││││││││3.羅淑菀存摺影本(本院卷二││││││││第11頁)││││││││4.羅淑菀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82頁反面至第93頁)│││├───┼─────┼─────┼────────────┼─────────────┤│││4│96.6.12│200萬元│匯入臺中地區農會帳號0001│1.江錦惠台中地區農會帳戶交│││││││000000000號江錦惠帳戶│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第200頁)││││││││2.跨行匯款申請書(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一第29頁?││││││││3.羅淑菀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82頁反面至第93頁)│││├───┼─────┼─────┼────────────┼─────────────┤│││5│97.1.16│100萬元│匯入臺中地區農會帳號0001│1.江錦惠台中地區農會帳戶交│││││││000000000號江錦惠帳戶│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第212頁)││││││││2.跨行匯款申請書(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一第30頁)││││││││3.羅淑菀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82頁反面至第93頁)│││├───┼─────┼─────┼────────────┼─────────────┤│││6│97.07.10│100萬元│匯入臺中地區農會帳號0001│1.江錦惠台中地區農會帳戶交│││││││000000000號江錦惠帳戶│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第221頁)││││││││2.羅淑菀存摺影本(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一第30頁)││││││││3.羅淑菀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82頁反面至第93頁)│││├───┼─────┼─────┼────────────┼─────────────┤│││7│99.03.10│100萬元│匯入臺中地區農會帳號0001│1.江錦惠台中地區農會帳戶交│││││││000000000號江錦惠帳戶│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第250頁)││││││││2.跨行匯款申請書(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一第32頁)││││││││3.羅淑菀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82頁反面至第93頁)│││├───┼─────┼─────┼────────────┼─────────────┤│││8│100.05.03│400萬元│匯入臺中地區農會帳號0001│1.江錦惠台中地區農會帳戶交│││││││000000000號江錦惠帳戶│易明細(本院卷二第159頁││││││││)││││││││2.渣打銀行匯款申請書(103││││││││年度偵字第7841號卷一第33││││││││頁)││││││││3.羅淑菀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82頁反面至第93頁)│├──┼────┼───┼─────┼─────┼────────────┼─────────────┤│3│江育文│9│98.12.25│400萬元│交付三信商業銀行面額400│1.江育文開立之支票影本(│││││││萬元之本票與江錦惠│103年度偵字10144號卷第││││││││16頁)││││││││2.江育文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94頁至第100頁)│││├───┼─────┼─────┼────────────┼─────────────┤│││10│99.12.17│400萬元│匯350萬元入臺中文心路郵│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與│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江錦惠,交付50萬元現金與│7841號卷一第137頁)│││││││江錦惠│2.三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取款憑條(103年度偵字││││││││10144號卷第17至18頁)││││││││3.江育文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94頁至第100頁)│├──┼────┼───┼─────┼─────┼────────────┼─────────────┤│4│ 戴秋菊 │14│99.08.05│3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3頁)│├──┼────┼───┼─────┼─────┼────────────┼─────────────┤│5│賴秀鳳│30│100.05.30│3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1頁)││││││││2.賴秀鳳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94頁至第113頁)│├──┼────┼───┼─────┼─────┼────────────┼─────────────┤│6│謝東佑│44│101.01.17│5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7頁)││││││││2.謝東佑具結證述(本院卷三││││││││第67頁反面至第73頁)│├──┼────┼───┼─────┼─────┼────────────┼─────────────┤│7│賴林瓊瑜│48│101.03.07│1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8頁)││││││││2.匯款申請書(103年度偵字││││││││第12513號卷第11頁)││││││││3.賴林瓊瑜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113頁反面至第117頁││││││││)│├──┼────┼───┼─────┼─────┼────────────┼─────────────┤│8│ 劉錦國 │50│101.04.06│8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8頁)│├──┼────┼───┼─────┼─────┼────────────┼─────────────┤│9│ 廖心翊 │52│101.05.15│1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0頁)│├──┼────┼───┼─────┼─────┼────────────┼─────────────┤│10│林理芸│62│102.02.27│1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6頁)││││││││2.林理芸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27頁至第35頁)│││├───┼─────┼─────┼────────────┼─────────────┤│││63│102.03.07│12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6頁)││││││││2.林理芸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27頁至第35頁)│││├───┼─────┼─────┼────────────┼─────────────┤│││69│102.09.09│2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60頁)││││││││2.林理芸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27頁至第35頁)│├──┼────┼───┼─────┼─────┼────────────┼─────────────┤│11│ 吳秋鳳 │65│102.04.23│3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7頁)│├──┼────┼───┼─────┼─────┼────────────┼─────────────┤│12│蕭富才│64│102.04.03│1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7頁)││││││││2.蕭富才具結證述(本院卷四││││││││第18頁至第25頁)││││││││3.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四第82頁)│├──┼────┼───┼─────┼─────┼────────────┼─────────────┤│13│廖蜜麗│70│100.03.08│400萬元│匯入臺中地區農會帳號0001│1.江錦惠台中地區農會帳戶交│││││││000000000號江錦惠帳戶│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95││││││││63號卷第47頁)││││││││2.廖蜜麗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205頁至第210頁)│││││││││├──┼────┼───┼─────┼─────┼────────────┼─────────────┤│14│羅淳儀│71│95年間起迄│445萬元│陸續以現金或匯入臺中地區│1.江錦惠台中地區農會帳戶交│││││100年1月前││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號│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某日止││江錦惠帳戶方式交付│7841號卷第221頁)││││││││2.羅淳儀具結證述(本院卷二││││││││第177頁至第183頁)│├──┴────┴───┴─────┼─────┴────────────┴─────────────┤│合計│3927萬元│└─────────────────┴────────────────────────────────┘
附表二(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匯款給被│起訴書│存款時間或│金額│給款方式│證據出處│││告之人│編號│投資時間││││├──┼────┼───┼─────┼─────┼────────────┼─────────────┤│1│林金田│11│99.05.03│400萬元│匯350萬元入臺中文心路郵│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江│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錦惠帳戶│7841號卷一第131頁)│││││││││││├───┼─────┼─────┼────────────┼─────────────┤│││12│99.6.25│9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2頁)│││├───┼─────┼─────┼────────────┼─────────────┤│││29│100.05.04│5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0頁)│││├───┼─────┼─────┼────────────┼─────────────┤│││54│101.08.14│1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2頁)│││├───┼─────┼─────┼────────────┼─────────────┤│││55│101.08.17│35萬90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2頁)│││├───┼─────┼─────┼────────────┼─────────────┤│││66│102.05.16│3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7頁)│├──┼────┼───┼─────┼─────┼────────────┼─────────────┤│2│林世亮│49│101.04.05│5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8頁)│├──┼────┼───┼─────┼─────┼────────────┼─────────────┤│3│蔡志明│13│99.08.02│26萬84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3頁)│││├───┼─────┼─────┼────────────┼─────────────┤│││15│99.08.09│27萬79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3頁)│││├───┼─────┼─────┼────────────┼─────────────┤│││19│99.09.14│13萬90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4頁)│││├───┼─────┼─────┼────────────┼─────────────┤│││20│99.09.20│62萬78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4頁)│││├───┼─────┼─────┼────────────┼─────────────┤│││21│99.10.04│69萬36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5頁)│││││││││││││││││││├───┼─────┼─────┼────────────┼─────────────┤│││24│99.10.18│53萬59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5頁)│││├───┼─────┼─────┼────────────┼─────────────┤│││25│99.12.07│4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7頁)│├──┼────┼───┼─────┼─────┼────────────┼─────────────┤│4│蔡桂月│16│99.08.13│48萬425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3頁)│├──┼────┼───┼─────┼─────┼────────────┼─────────────┤│5│陳德聰│17│99.08.24│2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4頁)│├──┼────┼───┼─────┼─────┼────────────┼─────────────┤│6│林美玲│28│100.05.03│15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9頁)│││││││││││││││││││││││││├──┼────┼───┼─────┼─────┼────────────┼─────────────┤│7│ 鐘偉 綾│18│99.09.13│37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4頁)│││││││││├──┼────┼───┼─────┼─────┼────────────┼─────────────┤│8│何治│37│100.10.05│2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4頁)│││├───┼─────┼─────┼────────────┼─────────────┤│││38│100.10.31│2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5頁)│││├───┼─────┼─────┼────────────┼─────────────┤│││57│101.11.06│2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4頁)│││├───┼─────┼─────┼────────────┼─────────────┤│││60│102.01.07│3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5頁)│││├───┼─────┼─────┼────────────┼─────────────┤│││67│102.07.05│5萬10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8頁)│├──┼────┼───┼─────┼─────┼────────────┼─────────────┤│9│王聖傑│22│99.10.06│2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5頁)│││├───┼─────┼─────┼────────────┼─────────────┤│││42│100.12.21│2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6頁)│├──┼────┼───┼─────┼─────┼────────────┼─────────────┤│10│王郁婷│23│99.10.06│15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5頁)│││├───┼─────┼─────┼────────────┼─────────────┤│││41│100.12.06│3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6頁)│││├───┼─────┼─────┼────────────┼─────────────┤│││47│101.03.05│15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8頁)│││├───┼─────┼─────┼────────────┼─────────────┤│││53│101.08.06│15萬45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2頁)│├──┼────┼───┼─────┼─────┼────────────┼─────────────┤│11│黃玲美│26│99.12.13│11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7頁)│││││││││├──┼────┼───┼─────┼─────┼────────────┼─────────────┤│12│謝桂玉│27│100.01.03│2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38頁)│││││││││││││││││├──┼────┼───┼─────┼─────┼────────────┼─────────────┤│13│鄒松鶴│31│100.08.11│77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2頁)│││├───┼─────┼─────┼────────────┼─────────────┤│││32│100.08.12│1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2頁)│││├───┼─────┼─────┼────────────┼─────────────┤│││33│100.08.16│119萬4500│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元│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2頁)│││├───┼─────┼─────┼────────────┼─────────────┤│││34│100.08.17│99萬5000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2頁)│││├───┼─────┼─────┼────────────┼─────────────┤│││56│101.11.02│10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4頁)│││├───┼─────┼─────┼────────────┼─────────────┤│││61│102.02.26│3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6頁)│├──┼────┼───┼─────┼─────┼────────────┼─────────────┤│14│江足滿│35│100.09.23│197萬5980│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元│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3頁)│││├───┼─────┼─────┼────────────┼─────────────┤│││68│102.08.29│3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60頁)│├──┼────┼───┼─────┼─────┼────────────┼─────────────┤│15│廖陳美智│36│100.09.27│8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子││││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4頁)│├──┼────┼───┼─────┼─────┼────────────┼─────────────┤│16│廖素貞│46│101.02.20│99萬7026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7頁)│├──┼────┼───┼─────┼─────┼────────────┼─────────────┤│17│江美惠│39│100.11.10│5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5頁)│││├───┼─────┼─────┼────────────┼─────────────┤│││40│100.11.11│2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5頁)│││├───┼─────┼─────┼────────────┼─────────────┤│││58│101.12.26│4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5頁)│├──┼────┼───┼─────┼─────┼────────────┼─────────────┤│18│賴葆謙│45│101.02.14│4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7頁)│├──┼────┼───┼─────┼─────┼────────────┼─────────────┤│19│趙陳秋子│51│101.04.17│2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9頁)│├──┼────┼───┼─────┼─────┼────────────┼─────────────┤│20│賴世昌│59│102.01.04│8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55頁)│├──┼────┼───┼─────┼─────┼────────────┼─────────────┤│21│方稚樺│43│101.01.03│20萬元│匯入臺中文心路郵局帳號│1.江錦惠台中文心路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江錦惠帳│交易明細(103年度偵字第│││││││戶│7841號卷一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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