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1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郁振華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第111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郁振華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就其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被告就上開部分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施慶鴻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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