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勞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5號原 告 喜羊羊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是高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被 告 李宗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所簽立之合約書,請求被告金錢賠償。惟依原告所提之「經、協理利潤中心合約書」第8 條、仲介居間契約第15條,兩造均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板橋簡易庭103 年度司板勞調字第9號卷第6 頁、第15頁),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