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再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重新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8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良岡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46號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乃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從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良岡對於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4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再審聲請人如認原令其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確定裁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所列得聲請重新審理之事由,應向原裁定確定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其管轄法院始為合法,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46號前已指明,特再併予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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