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許秀芬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