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係歐陽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業務負責人,該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廿一日九時許,承攬位於台中市○○路崇德國中對面工地之地下室開挖工程,從事防堵牆鋼筋結構工程之施作時,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設置安全護欄、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致該公司員工乙○○在工作中由鋼筋結構上摔落地面,受有右側跟骨骨折,認有過失傷害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論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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