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間,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四○九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竊盜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核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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