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八九一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南城 被告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丙○○前經甲○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甲○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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