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六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柒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與原告簽定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為限度,由被告所
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借款動用期間自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借款利率係依固定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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