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3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3692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丙○○之戶籍遷入桃園市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