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498號上訴人 許智偉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明 律師視同上訴人李宏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吳健誌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2月21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徐福晉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秋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