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淑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淑貞因家庭暴力(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易字第500號判決有期徒刑8年。
上訴後,嗣經本院87年少連上訴字第263號及最高法院90年臺上字第49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唐淑貞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4日送監執行。茲唐淑貞於100年11月18日奉准假釋,惟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仍認有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有臺中女子監獄輔導評估紀錄可稽,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同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所列之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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