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許銘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銘洲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許銘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65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受處分人於民國
99年5月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1年6月餘,受刑人在執行期中,在所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6043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11月16日泰訓所所輔字第100110104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可稽,爰聲請免除受處分人前揭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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