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3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為此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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