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
原告數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聖元 送達代收人 高文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線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球線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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