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監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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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監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林簡字第三四號
上訴人 應玉蓉 被上訴人 黃昭玉
蔡淑蘭 楊月麗 高雲嬌 曾秀雀 陳美容 陳美蓮 陳美娥 陳美媜 陳美瑛 陳秋玥 張幸 李琳輝 林玉桂 曾玉珠 陳月華 陳振家 曾玉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本院鳳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官林秀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