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被告等因違反水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佳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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