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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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六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判決(九十年投刑簡字第二二三號),科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緩刑二年,於九十年八月十一日確定。惟其於緩刑前即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十時許起,至緩刑期間內之九十年七月四日十六時許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確定,及於緩刑前即自九十年七月四日十六時三十分許起,自緩刑期間內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九時許止,因犯連續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九十年度易字第
五八三號),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三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