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妨害風化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投刑簡字第三五號(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誤載為緩刑前)另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誤載為第二款)。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永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