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投刑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投刑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且未備有女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接送」、證據部分「證人甲○○於本院調查中之證述、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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