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62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明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7-8行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前有多次竊盜罪前案紀錄,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婉萍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5912號被告林明和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明和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5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0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3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下稱甲刑期);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乙刑期),上開甲、乙刑期接續執行,於民國102年7月17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2年9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林明和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3年8月30日上午5時30分許,先徒步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號旁之大同橋工地內,再以徒手竊取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由該公司工地主任 許靖裕 管領之角撐活動接頭8顆、三角架2支等物(價值共計約新臺幣4萬元),得手後隨即離去現場。其後林明和復將上開等竊得物品持往不詳之資源回收場變賣,所得款項並已花用殆盡。嗣許靖裕於103年9月1日上午9時許,發現上述物品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靖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林明和於警詢中之│坦承於上開時、地徒手竊取│││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上述物品之全部事實。│├──┼──────────┼────────────┤│2│告訴人許靖裕於警詢中│佐證全部犯罪事實。│││之證述。││├──┼──────────┼────────────┤│3│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4│佐證全部犯罪事實。│││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檢察官吳家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