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649號
原   告  倪慧駗
被   告 BERADETTE.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8年10月23日送達上訴
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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