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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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23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廖鳳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之99年度東小字第232號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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