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22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賴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臺北縣○○鎮○○街○○○號3樓乙情,有戶
籍謄本及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查訪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5頁、第37頁),足堪認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管轄。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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