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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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80號原告 張烈源 被告 莊淑珍 (即楊梅小阿姨大湯圓小吃店)訴訟代理人 蘇明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何伊羚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建 字第 80 號裁定(104.12.02)[和解]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建 字第 80 號判決(106.03.0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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