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89年度桃簡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
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
萬四千五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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