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
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
萬四千五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六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