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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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五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祖勇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訴外人 王友蘭 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向原告申請大立伊勢丹百
貨公司認同卡之VISA卡,經原告核發後,以掛號郵件寄發王友蘭居所,並由
自同年九月一日起承攬該大樓管理服務工作之被告公司所屬職員收取保管,詎被
告公司職員未盡職責妥善保管轉交,致使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取得該信用卡,並
於同年九月一日至同年月二日止,連續刷用九筆消費,共計新台幣(下同)六萬
八千二百三十三元,造成原告遭受損害,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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