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部分,應予補充並更正外,其餘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
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書記官蔡麗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
元以下罰金。(罰金倍數已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提高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