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4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97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查起訴狀所載
受損車輛,核與所附證物未合,如有錯誤,應併予提出更正之準
備書狀及其繕本2份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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