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49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97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查起訴狀所載
受損車輛,核與所附證物未合,如有錯誤,應併予提出更正之準
備書狀及其繕本2份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