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