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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