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48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玖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與伊訂立晶鑽卡現金卡契約書,依約貸款後應
分期還款,惟被告未依約還款,尚積欠伊如主文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務資料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本院
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