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4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簽單壹拾玖張、計帳冊肆冊及
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扣案之傳真機1台、計算機1台、簽
單19張、計帳冊4冊及六合彩手冊1本,均為被告所有,且供
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款宣告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