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9號原告辰虹有限公司
之11法定代理人乙○○
之11訴訟代理人 張榮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憲興業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廣憲興業有限公司送達處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廣憲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及法定代理人甲○○之住居所,經本院依址送達文書因遷移不詳而退回,致本院文書無法送達,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