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7號聲請人內政部南區老人之家法定代理人 蕭明輝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瑞光里香揚巷1號)於95年8月21日死亡,其遺有新台幣(下同)420,251元。被繼承人乙○○於75年11月25日經台南縣政府遊民收容所轉介進入聲請人處,惟其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及其他親友均不詳,亦無法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生前安養機構,乃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本院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遺產清冊、戶籍謄本、屏東仁愛之家申請安置調查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乙○○生前係聲請人收容安養之院民,於95年8月21日死亡,遺有420,251元暫存放在聲請人處,其無配偶子女,其父母、兄弟姊妹、內外祖父母均不詳,致繼承人有無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死亡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安置調查表影本、遺產清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既有無不明,亦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於一個月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又無其他適合之人為遺產管理人,是聲請人聲請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乙○○無繼承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為國家管理財產之機關,與被繼承人乙○○間無利害關係,應有相當之專業能力足以勝任管理職務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是本件遺產管理即具公益性質,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聲請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如本件遺產經處分後尚有剩餘,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應歸屬國庫。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