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目前工作每月薪資所得多少?有何證據證明?依聲請人提出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聲請人年收入達525,000元,何以與聲報之每月薪資所得有出入?
三、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四、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原有房屋、汽車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