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14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耿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具保狀」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張耿嘉(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1項之詐欺取財及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通緝前案、戶籍遭遷移至戶政事務所、居所經常變更,另自承係因逃避執行而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5年7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又查,被告因另犯詐欺、侵占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10
5年度簡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執行上開案件,刑期起算日期為105年8月23日,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11月22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本件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田雅心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