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6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654號
原   告 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勝
被   告 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乃起訴主張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工料)合約書(
下稱系爭合約書)約定,被告應給付本件工程款予原告等情
;而審之系爭合約書第19條第3項既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在卷可按
。而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110號
裁定意旨參照),是本件經被告聲請移轉至合意管轄法院後
,原告亦具狀陳報同意移送合意管轄法院審理,爰此,本件
兩造既有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本院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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