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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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7號
原 告 黃世煒
訴訟代理人 張志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於支付命令聲明狀載明:「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30日
向聲請人借款…本借款相對人本應依雙方約定履行付款之義
務」,則本件原告係僅依據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或僅依據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或併依借款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請原告具體說明其請求權之法律關係究為何者?並提出準備
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
補繳15,84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