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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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7號
原   告  黃世煒
訴訟代理人  張志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於支付命令聲明狀載明:「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30日
  向聲請人借款…本借款相對人本應依雙方約定履行付款之義
  務」,則本件原告係僅依據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或僅依據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或併依借款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請原告具體說明其請求權之法律關係究為何者?並提出準備
  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4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
  補繳15,84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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