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070號
原   告 龍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秀蓮
訴訟代理人  徐文豪
       彭靜耀
       舒正本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
被   告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
            1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增銓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地下1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肆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
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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