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070號
原 告 龍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秀蓮
訴訟代理人 徐文豪
彭靜耀
舒正本 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俊權 律師
被 告 齊一興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之
1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增銓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地下1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捌佰陸拾肆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
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參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