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廖超偉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