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林昭哲 被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