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洪千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見通信。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本院茲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曾宏揚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