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上列受刑人詐欺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千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5年8月6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釋放在案,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受刑人所犯違反詐欺案件,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並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足憑,且經通知具保人於96年3月15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亦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蕭琪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