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嘉義縣竹崎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一百零五十一萬八百九十元,應徵得聲請費新臺幣二千元,限聲請人於收送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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