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定有明文。查本件之訴訟標的經本院核定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昭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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